导语:刑期已满却仍然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这是为什么呢?本文将分析释放的原因和方式,探讨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对释放的影响,以及刑期已满后的释放条件。
释放的原因有很多,释放的形式也有好几种。
对于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来说,主要原因就是释放的依据(主要是判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
1.一般来说释放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是判处无罪释放
二是判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检察院没有起诉而释放
三是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释放
四是刑满释放
前面两种当然是最好的结果了。一旦相应的法律文书生效了,便意味着事情已经完全结束了。不过这个概率非常小。
第3种情况则需要继续进入缓刑考验或者管制考验期,或者需要单独履行附加钱的义务(最常见的就是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案件并没有结束,还需要继续进行。
第4种情况,在刑罚执行方面,相当于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了。但是还得看一下有没有附加刑,如果有附加刑,比如罚金,还是会继续执行的。
2.关于释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刑执行完毕释放,第2种则是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
其中的区别就在于释放的时候作为释放依据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只要在释放的时候,裁判文书尚未发生效力,则会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毕竟案件还存在改判的可能性。
3.回到最开始的问题,之所以刑期已满,还取保候审释放,无外乎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1种是释放时间在判决书送给你以后的10天之内。
由于刑事案件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是10天,这个时间是从收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才开始计算的。
如果在这个10天之内释放的话,那显然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就无法用刑满释放的方式释放了。
第2种是释放时间,已经超过了判决送达时间的10天,但是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
比如被告人自己上诉的,或者检察院抗诉了,或者案件中的同案犯有人上诉了。
无论是哪种情形,只要有人上诉或者抗诉,就会引起二审的程序,在二审程序过程中,如果一审判决刑期已满的话也是需要释放的。
4.法律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
根据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刑期已满而取保候审释放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判决书送达后10天内释放,二是已进入二审程序。无论何种情况,释放的法律依据都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释放的方式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效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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