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中的口供:案例分析及刑诉法规定

【导语】本文通过一个假章案例来解释刑事证据中的口供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刑诉法中对证据的要求和口供的作用。文章指出,虽然口供只是刑事证据的一种,但在其他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仍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

刑事证据中的口供:案例分析及刑诉法规定

口供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刑事证据共有八种,“口供”只是其中之一。被告人拒不认罪即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是其他证据的证明标准足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零口供”也可以判刑。

案例:王某售卖假章,在一次交易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制作的圆形公章材料500余枚,雕刻机、电脑、打印机等物,并在现场将涉嫌伪造公司、企事业、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带回所里进一步调查处理。经过审查该局当日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讯问,其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后通过调查其手机内联系人及短信信息,又查获李某、程某等人购买伪造的印章。

本案中,王某虽然“零口供”,但是有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上述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王某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最后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包括: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等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应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即“口供”。

6.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做的记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辨认笔录是指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后所做的客观记载;侦察实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证实某一事件或事实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按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试验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派生物。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必须是清楚、真实的。

2.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是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无疑,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据确实是对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

证据充分是指证明对象都有证据证明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证据充分是对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证据的量必须充足且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者闭合的证据链,所有定罪、量刑事实均有证据证明,总体上可以得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唯一的结论。

《刑诉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有些案件,虽然有相当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但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的做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此时应当疑罪从无,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方面认定被告人罪重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此时不能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

【结语】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必须严格依据证据和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当被告人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时,不能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反之,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使被告人不供述,也可以认定其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口供只是证据中的一环,其重要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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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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