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哪些内容可以协商变更?人身属性部分除外

【导语】判决书中的内容大多可以通过协商改变,但人身属性部分是例外。本文将详细介绍可以协商变更的内容和不可变更的内容。

判决书中哪些内容可以协商变更?人身属性部分除外

当然了!对于绝大部分的判决书,双方是可以直接协商改变的,毕竟在民事领域,讲究的是“意思自治”为最高准则。但是,关于涉及人身属性部分的内容,是不可以变更的。

接下来,我们直入正题,说一说哪些是可以协商变更的?哪些是不可以的?

一、关于可以协商变更的

简单的说,关于给付财产、履行行为方面的内容是可以协议变更的。

具体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第一种:关于给付财产的内容。

这是最常见的。比如张三欠了李四的钱,法院判决张三需要还给李四100万元,李四比较讲究,大手一挥,我就要80万,这个事情就拉倒了。这就是双方协商变更的典型情况。

其实,从实践中来看,权利人、也就是李四,大多会放弃一部分的,最常见的就是放弃部分利息,尤其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关于履行行为的内容。

这个比较不常见,因为法院判决履行行为的判决本身就是不多见的。

举个例子:张三在微博上捏造了诋毁李四的内容,法院判决张三在微博上连续10天进行道歉。

但是,在道歉3天以后,俩人商量,说不用继续道歉了。事情也就完事了。

第三种:关于确认权利的内容。

这个也不怎么常见,但比第二种还是更多一些的。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确认所有权的案件。

比如,张三和李四对一台车辆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均认为归自己所有。经过法院判决,车辆应该属于张三。

但是,法院判决以后,俩人达成一致,李四给张三10万元,车辆归李四所有。或者极端点儿,张三把车辆直接送给李四。

二、关于不可以协商变更的

这主要是关于人身关系的内容。

比较常见的有2种:

第一种: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如果双方之间的婚姻符合《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在这三种情况下,只要判决生效了,婚姻就不复存在了。而且在没有新的变化情形下,也不能重新进行婚姻登记。

第二种: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

这个非常少见。一般解除收养关系都发生在子女成年之后。这样,即便想要恢复,也因为子女已经成年了,就不符合再次收养的条件了。

三、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但需要一定手续的

这个是比较特殊的。一般有2种情形:

第一种:关于涉及不动产的权属关系的。

大概的情况同第一种情况下的第三种。但是不是车辆等动产,而是属于不动产的。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是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

如果张三同意把房子给李四了,需要双方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种:关于离婚的判决。

这包括判决准予离婚的、以及判决不准离婚的。

对于前者而言,只要双方的判决生效了,二人的婚姻关系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双方反悔,想再续前缘的话,只能再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对于后者而言,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2人商量好了,都同意离婚,而且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都没有什么争议的话,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结语】在民事领域中,协商变更判决书的内容是常见的,特别是涉及给付财产、履行行为和确认权利的情况。然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是不可变更的。对于需要协商变更的内容,双方需要了解相关的手续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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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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