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问题,本文针对组织者、领导者的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以及相关例外情况进行了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问题:
1,只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且其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但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得报酬胡总和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和人数,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2,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如何认定?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本罪收受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印本罪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的。
例外1: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例外2: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注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囚禁、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结语:对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个体,若其还涉及故意伤害、非法囚禁、敲诈勒索等行为,将构成数罪并罚。在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时,需要考虑其在传销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并对例外情况进行合理判定。同时,需要注意传销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解析,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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