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期间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已经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事项,被害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双方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写明,和解协议的赔偿数额是最终以及全部赔偿数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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