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详解及适用范围

【导语】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本文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具体操作。通过深入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律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详解及适用范围

一般的刑事案件,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理。

作为刑事律师,肯定代理、接触过很多的认罪认罚案件,只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理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若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检察院可以作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素来考量。

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认罪认罚在从宽的幅度上一般应当大于坦白、认罪不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罪行轻、危险性小的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1.侦查阶段:首先是告知,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其次是记录,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最后是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帮助,若其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是最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需要确定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使用的法律规定;确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确定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检察官需要听取各方意见主要特别是辩护人意见,以确定上述事项。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例外情形(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的。

3.审判阶段: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例外情形: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结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刑事案件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只有充分理解和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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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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