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实质及好处,缓刑考验期内的规定和累犯问题解析

【导语】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相对于实刑而言,具有很多好处。然而,随着法律的完善,对缓刑的规定也越来越明确。本文将详细介绍缓刑的实质及其好处,缓刑考验期内的规定,以及缓刑犯再犯是否会被认定为累犯的问题。

缓刑的实质及好处,缓刑考验期内的规定和累犯问题解析

当然不是了。缓刑的实质是刑罚不再执行。换句话说,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特殊的执行方式。

1.相对于实刑而言,缓刑是有很多好处的。

这也是为什么一旦涉嫌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时候,很多人都谋求缓刑,乃至试图通过各种关系、挖门盗洞想要宣告缓刑的原因所在。

相对于实刑而言,缓刑最大的优点自然就是不用在看守所或者监狱羁押了。基本可以相对自由地活动,可以继续上班挣钱,也可以进行基本上正常的生活。

在很多年前,宣告缓刑以后,基本上就什么事情都没有了,也没有什么监管之类的。过了缓刑考验期没有犯新罪,没有被发现漏罪,事情就完事了。

2.不过,随着法律制度的越来越完善,这一状况得到了改变。

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第76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最早刑法对缓刑的规制。

之后,2020年7月,《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对缓刑的监管、对社区矫正,进行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但即便如此,缓刑也还是相对自由的,只需要在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按期报到学习,未经许可不离开居住的市、县,不要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基本上就可以了。

3.除了这些,缓刑还有一个大的好处,就是如果以后再故意犯罪,是不会被认定为累犯的。

因为要构成累犯,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但是,缓刑的实质并非是刑罚,而只是一种刑罚的特殊具体运用方式。

其实,这从刑法的体系构造中就可以看明白。

缓刑规定在刑法第4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之中。

而“刑罚”规定在刑法第3章之中,其中在第1节“刑罚的种类中明确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显然,缓刑是刑罚的一种具体的运用方式,而不是一种刑罚。

4.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满,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原判决刑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缓刑只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的方式。

当然也就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了。

以上是咱们理论上的分析,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那就是两高《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其中,就明确说明“缓刑考验期满,有期徒刑并未执行”。

【结语】缓刑并非刑罚的执行完毕,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决刑罚不再执行。然而,对于缓刑犯再犯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不会被认定为累犯,但在确定新罪刑罚时会考虑其前罪情节。缓刑的实质和规定,为我们理解和应用缓刑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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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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