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想了解检察院不予公诉的情况和理由吗?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行为人违法行为不认定为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况下的不予公诉情况。同时,还会解释检察院给个人打电话的情况及注意事项。
一、检察院不予的情况有什么
检察院不予公诉的情况主要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法定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予起诉的理由是什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给个人打电话哪些情况
1、检察院打电话是了解情况的。一般情况下,你只要把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如实地向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供清楚,便可以。
2、侦查人员询问,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结语:了解检察院不予公诉的情况和理由,对于维护公正司法非常重要。同时,当您接到检察院的电话询问时,要如实提供信息,并注意个人权益的保护。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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