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第二,被告人脱逃的;第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第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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