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律师会见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其目的因具体情况而异。本文将介绍律师会见的目的和重要性,包括精神鼓励、信息传递、案件了解等方面,为律师在会见中取得更好的效果提供指导。
会见的目的实操下来可简单可复杂,每次会见的目的都不同,还得看具体的会见。
同时,律师是一个读人的职业,会见的过程也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因此,如果读人能力不够,会见的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一、精神鼓励
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一般都被击溃了,不少人闹自杀,这时律师会见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先把人稳住,只有稳住了才能沟通,当事人才愿意按照律师开的药按时服药,正所谓医者治病“三分治、七分养”,病人不听话怎能治好病。这是第一步。
在精神鼓励的同时,其实也有一个博弈的过程,作为专家,你得让当事人或客户信服你。因此,首次会见还得在双方之间建立信任。
二、信息传递
由于看守所内部信息闭塞,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很多信息需要律师传递。举个例子,曾经一位企业老总被抓,作为辩护人在为其辩护过程中需要不断的传递经营决策事项,一旦律师传递不及时,该企业将陷入无人管理决策的境地。
亦或者嫌疑人的房贷车贷需要继续偿还,而随着嫌疑人被抓,家人并不知道嫌疑人供贷的银行卡,这时律师就需要会见了解并传递相关事项,避免嫌疑人因此逾期影响个人信用。总之,信息交换是会见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价值所在。
三、了解案件事实
这是会见重头戏,也是家属和委托人最关心的问题。案件情况的了解有助于帮助律师掌握案件进展、思考辩护方向。
此部分的会见并不单一,涉及到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事项,程序性事项包括案件办案单位、办案人、案件办理阶段、办案机关出示的证据等等,这些都可通过会见了解判断得出,进而为律师之后的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实体性事项包括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全部环节,包括案件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在此不赘述,了解之后有利于律师初步确定辩护方向,甚至是提前主动调查收集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
举个例子,作者在办某贩毒案中通过会见得知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事实,而侦办机关并不知晓,嫌疑人也不知道此种类型系法定自动投案类型之一,如果放任不管,嫌疑人必然被多判处几个月的刑罚,辩护人会见后根据嫌疑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调取证据,最终得以认定了自动投案情节并争取了从宽机会。
四、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涉及到罪名解释、案件分析、诉讼权利告知等环节。当了解案件部分事实后,就有必要帮助嫌疑人构建法律防御体系,帮助其在之后的案件办理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障意识。
五、证据的质证
由于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在国家控方机关,因此了解其证据体系及详细内容最为重要,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轻重的关键。可是由于嫌疑人被羁押,其质证权就基本被剥夺了,律师在申请阅卷拿到证据后,就需要携带卷宗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同其核实证据三性,让当事人真正看到证据内容,判断真伪,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六、辩护方案的协商
律师做出来的决策一般都要和当事人沟通,取得其同意,否则容易出现当事人认罪,而律师无罪辩护这样的尴尬和矛盾,保证两人站在一条战线是很重要的。
七、必要的行为辅导
其实是广义上的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更偏重于知识的普及和分析,而行为辅导侧重于行为的辅导和建议,举个例子,接下来当事人应该如何做?庭审中如何分工?这些都需要律师去指导的,不可能任由当事人胡乱为之,当然律师在指导的过程中需要谨记,不能违法和违规,这是红线。
以上几乎就是会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即律师会见的目的。
无论是什么阶段的会见,都几乎无法超越以上的会见目的范围。
有时候需要达到全部的会见目的,某些时候仅达到一个即可,因时而异。
结语:无论是精神鼓励、信息传递还是案件了解,律师会见的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中获得更好的结果。律师需要通过读人能力、建立信任等方式,确保会见的效果最大化。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律师才能制定出合理的辩护方案,并在庭审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行为辅导。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合作,共同应对案件的挑战,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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