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中的“跑分”行为及其构成罪名解析

【导语】本文详细解析了网络支付中的“跑分”行为,即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平台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文章分析了“跑分”活动的具体过程以及构成的罪名,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这些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会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网络支付中的“跑分”行为及其构成罪名解析

“跑分”原指通过相关软件对电脑或者手机进行测试以评价其性能。在网络支付领域,“跑分”则指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

目前,“跑分”活动多以平台的形式出现,比如通过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对接上游的网络电商交易平台系统和下游的网络赌博平台系统。为各地参赌人员提供在网络赌博时充值赌资的多种支付通道,帮助网络赌博平台收取和结算赌资。

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的过程

以网络赌博为例:网络赌博平台代理人员会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向码商下发收款银行账户,要求码商预先交纳一定的保证金(预付款),经第四方支付平台确认交纳后,网络赌博平台系统才会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开启支付通道允许码商利用其电商平台商铺收取赌资,码商所收取赌资额度通常与其预先交纳的保证金数额相对应,参赌人员所充值赌资通过支付码商提供的虚假订单兑换为网络赌博平台相应的筹码分数,事后码商通过电商平台提现的方式将参赌人员充值的赌资回流到商铺账户,之后再与第四方支付平台对预交的保证金和收取的赌资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收取高额回报,该充值赌资、支付、提现、结算的过程俗称“跑分”。

跑分构成什么罪?

对于“跑分”行为,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跑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明知上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系“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山东莘县一案件:以李某为首的“跑分”团伙,明知系诈骗款项,仍然通过“卡农”提供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系典型的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在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没有同谋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几年?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意: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跑分”构成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上游犯罪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只需行为人认识到所帮助的对象系违法行为即可,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江苏灌云县一案件:该案证据只能证明刘某等18名“跑分客”是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系参赌人员充值的赌资,而不是网络赌博平台盈利的“犯罪所得”。因而,刘某等1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网络支付中的“跑分”行为是一种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转移的手段。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可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机关对这些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以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大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杜绝参与此类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网络支付的安全与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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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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