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和逮捕,但二者的适用条件存在差异。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解析了取保候审和逮捕的区别与适用情形,并介绍了开庭前收押后的可能判决结果。
当然不一定了,只不过判实刑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一、从理论上而言,取保候审和逮捕一样都属于刑事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上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这几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中逮捕属于最为严重的情形,因为一旦逮捕了一般就会限制很长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也就是会在看守所羁押一段时间。
当然在监察法实施以后,留置也形成成为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只不过相对而言,留置针对的对象比较确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都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比如说情节比较轻的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案件。尤其是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基本上都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而对于监视居住而言,一般都是符合了逮捕的条件,但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等等特殊的条件导致不能实施逮捕的才会运用。当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进行监视居住。
这里唯一需要提个醒的就是监视居住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会折抵刑期。
二、从司法实践中而言,法院一般比较谨慎适用逮捕
这主要是因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责任比较重大,因为一旦最终案件被宣告无罪了,那么,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就会是国家赔偿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之前一直在于取保候审状态,而到法院以后,法院下逮捕决定的话,那基本上是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是证据比较确凿了。
从司法实践中而言,法院在开庭前作出逮捕主要有以下三种可能:
第1种可能,就是法院基本上肯定要判处实刑了。那就没有必要再让被告人在外边取保候审了,这样既是出于诉讼便利的需要,也是为了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需要。
第2种可能,就是把逮捕作为一种促进调解的手段。这主要是针对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等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通过进行逮捕的强制措施的话,能够给被告人及其家属一定的心理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成调解。
第3种可能,就是被告人自己对自己不负责任,作出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传讯仍然不到案,或者未经批准多次离开居住的市、县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即便是开庭前收押了,以后也有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免刑
逮捕毕竟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最后的决定,最后如何确定还是要看法院的判决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收押以后,判处缓刑,甚至特殊情况下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1种情况,就是我们上面说的以逮捕作为促进调解的手段。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或者他的家属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就极有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免刑。
第2种情况,就是经过审查以后发现犯罪情节比较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低,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话,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第3种情况,就比较特殊了,就是由于最终发现证据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出于消化案件的考虑。
【结语】逮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并不代表最终决定。法院在开庭前作出逮捕决定时会谨慎权衡,不过最后的判决结果还是取决于法院的判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缓刑甚至免刑。因此,被取保候审或逮捕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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