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刑期折抵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定,但在实践中很少出现刑期折抵超过判决刑期的情况。本文将详细解释刑期折抵的规定,并探讨羁押时间能否抵扣刑期。此外,对于羁押时间超过判决刑期的情况,是否能够获得国家赔偿也将进行解析。
首先要说的是,在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这种情况,当然也有极个别出现的时候,甚至出现羁押了很长时间以后判处免刑的情况。
1.表面上这是刑期折抵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判决生效后法院下执行之日起计算的,但是如果之前被先行羁押的话,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这个羁押的时间是从人身自由被限制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而且实践中往往是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方法计算,比如说当天23点被羁押的,这一天也算是羁押的,也可以折抵刑期。
比如是2月1日23:00被抓获的,2月2日上午被送到看守所羁押,判决生效后,法院下执行的日期是3月10日,那么最终起算刑期的日期是3月10日开始,但是之前从2月1日到3月9日这个羁押时间是可以折抵的。如果判决的时间是有期徒刑一年,那么刑满释放的日期是次年的1月31日。
2.实践中很少会出现这种情况。
从司法实践而言,只要刑期并没有越过法定刑的上限,一旦出现题主提问的这种情况,最大的可能就是刑期实报实销,也就是羁押多长时间判多长时间。
那么在看守所羁押一年半的话,最终最大的可能就是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当然如果超越法定刑的话,肯定不会这么判的了,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实际羁押了三年半,但由于法定刑的最高刑就是三年,所以不可能判到三年半了,最多只能判三年。
3.有一种特殊情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之前羁押不是在看守所,不是刑事拘留或者逮捕,而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么很不幸,这个时间只能是2天折抵1天。
比如之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一年,最终折抵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只能是半年。
而且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其自由也是受到完全限制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不如在看守所羁押。当然,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即便出现该情况,也不会进行国家赔偿。
虽然实践中很少出现这种情况,但并不代表完全没有,而且实践中,什么情况都可能出现,甚至有一些已经羁押了一两年甚至两三年,最终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
很多人就说,在这些情况下当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了,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是否能够得到国家赔偿,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国家赔偿法》。
在《国家赔偿法》第15条之中明确规定了5种可以进行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的情形,这5种情形无一例外都是最终被认定为无罪或者按无罪处理的。
也就是说,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基本原则是无罪赔偿。
而一旦判处有罪,哪怕是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都不会国家赔偿,更不用提实际羁押的刑期超过判决刑期了。
结语:根据我国刑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期折抵只适用于最终被认定为无罪的情况,而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因此,即使羁押时间超过判决刑期,也不能得到国家赔偿。对于刑期折抵和国家赔偿的具体规定,我们还需要更深入地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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