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收有期徒刑犯原因及处理方法

【导语】这篇文章主要讲述了为什么明明已经犯罪并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却被看守所拒收的原因,以及法院对此的处理方法。通过解析《看守所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和程序。同时指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和相关规定。读者能通过本文了解到有期徒刑犯被拒收的原因及后续处理方法。

看守所拒收有期徒刑犯原因及处理方法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让人觉得难解,尤其是让被害人觉得困惑的问题。

明明已经犯罪了,已经被判处实刑的有期徒刑了,反而看守所还不收,这是什么原因呢?

看守所拒收的理由

因为看守所要收人也是有规定的。这就是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发布的《看守所条例》。在该条例第10条之中明确规定了有三种情形,看守所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看守所还会拿出更多的拒绝收押的理由,比如说嫌犯吞食异物的、肚子里有针,有指甲刀等等金属物品的。再比如,嫌犯并非生活不能自理,而是需要人照顾的,比如说缺一条腿的残疾人。

看守所拒收后会怎么办?

对此法院也非常难受,一旦看守所拒收,那么就意味着判处的刑罚没有执行。如果在这个期间一旦在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着被追究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后果。

这尤其体现在教育整顿期间以及之后,由于这个问题往严重地说,就可能涉及“纸面服刑”了。

于是法院就会视情形采取两种方式:

第1种是看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

第2种是针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暂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不停地给公安机关下发逮捕和收押手续,公安机关也会将嫌犯多次的往看守所送押,直指看守所收押或者罪犯死亡。或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止。

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

简单地说,暂予监外执行就是暂时决定在监外服刑,不用进看守所或者监狱。当然,暂予监外执行是必须符合条件的,否则又会成为“纸面服刑”了。

相关的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中。结合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想要暂予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满足上述第2种条件,才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如果只是符合第1种或者第3种条件,那么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收押。

3.要认定是否符合第1种条件,需要经过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的鉴定。看一下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而这个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4.即便病情符合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也需要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自伤自残倾向才可以,否则也是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此,一般需要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调查。

5.如果在这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的规定,或者是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得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那么这个决定是要被撤销的,不能计算刑期。

6.一般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年或者一年半的期限,在期限满了以后,对于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还需要重新作出决定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这个期限各省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在这个期限满了以后,或者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消失以后(比如说哺乳期满了,或者病好了),刑期还没有满的话,那么对于剩余的刑期还是需要继续收监执行的。

【结语】对于被看守所拒收的有期徒刑犯,法院会根据情况采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式。暂予监外执行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暂时决定在监外服刑的一种处理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需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否则决定会被撤销,刑期也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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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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