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一些案件中,即使预料会败诉,原告仍然选择坚持打官司的原因是多样的。本文将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完全合理、需要作为证据或事后追偿的需要、拖延时间以及逼迫原告接受调解等方面进行分析。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有人觉得既然肯定会败诉的话,那何必再去开庭,再去拖延这个时间呢。
不过,坚持法庭上见,坚持开庭走判决的路,毕竟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予以保护的。
而且败诉本身是有很多种,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都是合理的,都能得到完全的支持。
1.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完全合理
即便败诉,法院也不一定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比如一起人身伤害的案件,张三把李四打伤了,那么张三赔偿李四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可是李四却有点狮子大开口,本来只需要赔偿3万、2万的,却非得要10多万。
这种情况下,对张三来说,自然不如走正常的诉讼程序了,法院判决多少就赔多少。
再如,原被告是借款关系,原告索要高出法律规定的利息。
2.为了作为某种证据、或者事后追偿的需要
在有些情况下,针对原告,被告是负有赔偿或者给付义务的,但是在被告履行完给付义务以后,还可以向其他人行使追偿权。
这时,如果被告直接调解、给钱的话,那就很难行使追偿权了,不如说先经过诉讼,然后依据诉讼的数额履行义务之后、直接行使追偿权,会更加省心。
比如,张三买了一个热水器,热水器漏电,张三被电死。经过鉴定,之所以出现此后果,是由于热水器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的规定,张三的亲属既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也可以起诉销售者要求赔偿。
如果张三向销售者(如家电卖场)起诉要求赔偿,销售者在赔偿之后,便可以向厂家进行索赔追偿。
3.为了拖延时间
有句老话讲,屈死不打官司。这句话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打官司的费时费力费神。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也就是说,在起诉之后可以经过一审审判,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可以上诉提起二审,而如果在二审中发现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话,还有可能发回重审,重新走一遍一审和二审的程序。
这个时间会拖得很长,有一些复杂的案件,甚至有可能持续四五年,乃至更长时间。
这样就可以把时间拖长了,债权债务关系也会在最终判决生效以后才能确定下来。
而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可以做很多事情,乃至有可能转移财产。
4.把战线拉长,逼迫原告接受调解
如上文所述,诉讼周期很长的话,有些原告有可能就不想继续拖下去了。
毕竟,拖下去一者时间很长,二者如果自己请律师的话,还需要担负一些律师费,而除非有特殊约定,律师费都是无法判决由被告承担的(需要原告自行承担)。
因此,很多时候原告身心俱疲,而不得不让步,甚至做出巨大的让步,与被告达成和解,这自然就实现了被告的目的。
结语:即使在预料败诉的情况下,原告选择坚持打官司也有其合理性。法院并非一定会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可能会因为不合理的请求而败诉。同时,打官司还能为被告提供证据或事后追偿的需要,或者拖延时间以求达成更有利的解决方案。最终,打官司也有可能逼迫原告接受调解,实现被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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