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过程中“上诉不加刑”原则

【导语】本文详细解析了刑事审判过程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及相关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时介绍了不得加重刑罚的具体要求,以及特殊情况下可能被改判的可能性。了解这些规定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刑事审判过程中“上诉不加刑”原则

在这次二审过程中是肯定不会被改判的。但是不排除特殊情况下最终被改判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非常非常低。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

1.其实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就是刑事审判过程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一个硬性的原则,是绝对不能违反的。要想加重刑罚,也只能通过特殊的路径。

在《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中明确规定了两个原则:

第一个是上诉二审不得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个是上诉后发回重审不得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那么,什么叫做不得加重刑罚?

这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1条之中。

其中就对“上诉不加刑”做出了解释,即: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同时还规定,应当遵守以下7项原则: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3.既然法律已经这么明确的规定了,那么你就基本上不必担心了。

除非存在以下三种特殊的情形:

第1种是检察院同时提起了抗诉,而且也是针对你提起了抗诉。如果只是针对你的同案进行抗诉的话,也是不能加重对你的刑罚的。

第2种是虽然检察院没提起抗诉,但是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然后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

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起诉也必须是针对你的补充起诉。如果只是针对你的同案补充习起诉,而没有针对你,那么是不会对你加重刑罚的。

第3种是一种更加特殊的情形。那就是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

但是即便是这种情形,也必须由二审法院首先维持原判,并且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结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二审过程中是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检察院提起抗诉、出现新的犯罪事实等。但是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刑罚不会被改判。大家在面对刑事审判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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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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