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网络赌博犯罪日趋网络化、虚拟化,犯罪集团通过境外服务器架设赌博网站,以代理方式推广赌博活动。本文探讨了针对代理型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要点,包括从犯认定、返利金额压缩、证据不足等方面,以期帮助被指控的代理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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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得不断进步,赌博类犯罪朝着网络化、虚拟化发展。犯罪集团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开设网络赌博网站,以返还一定比例的赌资邀请赌客作为代理,为其进行推广。赌博网站的代理为获取不法返利,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进行推广,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
针对这类代理型的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如下:
1、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赌博网站的代理不是网站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只是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按一定比例获取返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
2、从获利金额入手,将赌博返利的金额压缩至最低。绝大多数情况下,赌博网站的代理也是赌客,也会经常参与赌博。在案证据一般不会区分个人通过赌博获利和下家参与赌博的返利的金额,而且赌博网站服务器在境外,会例行清空数据,报表查询栏目一般保留90天。
3、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检查笔录和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入手。我办理的一个2023年6月份出判决的开设赌场罪的案子,检查笔录见证人系辅警,网络提取笔录无见证人,且未提供全程录像,无法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法院认定其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从而没有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金亚洲”赌博网站的相关事实,打掉了150余万的获利。该案件公诉人量刑建议是四年六个月,判决结果为三年六个月。
4、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若在案证据证实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结语: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证据显示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的条件,可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和证据分析,被指控的网络赌博代理有望获得轻判,尽量减少罪行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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