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土地罪追诉期时间、地役权期限、承包期限

【导语】非法倒卖土地罪的追诉期为十年,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为70年,农村土地的承包期根据用途不同为30年至70年不等。本文将详细解释这些期限的具体规定和延长方式。

非法倒卖土地罪追诉期时间、地役权期限、承包期限

一、非法倒卖土地罪追诉期时间是多久

非法倒卖土地罪最高刑期是七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犯罪不再追诉。所以非法倒卖土地罪的追诉期为十年。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地役权期限最长多久时间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三、期限是多久时间

我国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结语】了解非法倒卖土地罪追诉期、地役权期限和农村土地的承包期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期限都有相应的延长方式,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和办理。大家在相关事务中应遵守规定,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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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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