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司法解释及相关犯罪处罚规定

导语:本文详细解释了聚众赌博的具体情形和相关犯罪处罚规定,包括赌博金额、参与人数、赴境外赌博等条件,以及赌博罪的共犯、从重处罚的情形等。同时还介绍了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和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等行为的定罪处罚规定。最后还对赌资追缴和赌博用具等资产的没收进行了说明。

聚众赌博司法解释及相关犯罪处罚规定

关于聚众赌博和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的,可以依照刑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其他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或者,依法实行。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电话答复

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结语:聚众赌博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本文通过最高法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详细解读了赌博罪的各种情形和相应的处罚规定,希望能够加强对聚众赌博犯罪的认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以及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等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定罪处罚规定,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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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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