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属于刑罚,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

【导语】了解缓刑的定义和适用条件,以及缓刑考验期满后的后果,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罚制度的运作。

缓刑不属于刑罚,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

严格来说,应当是不属于。

至于为什么,且听我细细道来。

1.从学术的定义上来说,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根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缓刑也不是一种刑罚,因为我国实施的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所有的刑罚都是由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刑法第3章规定了“刑罚”,其中在第1节“刑罚的种类中明确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接下来刑法第33条至35条规定了: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与此同时,缓刑规定在刑法第72条、第73条之中,具体在刑法第4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之中。

也就是说,缓刑是刑罚的一种具体的运用方式,而不是一种刑罚。

2.既然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应用方式,那么缓刑的适用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要宣告缓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犯罪情节较轻;

③有悔罪表现;

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⑤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对于被宣告缓刑的,是有一个比较好的后果的,这规定在刑法第76条之中。

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指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被发现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原来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均不再予以执行了。

换言之,刑罚也就没有得到执行。

4.关于这个道理,在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一个批复中也可以得到验证。

从两高《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中可见: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其中,就明确说明“缓刑考验期满,有期徒刑并未执行”。

这自然也就意味着,原来判决的刑罚没有执行了。

【结语】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应用方式,其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这在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批复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此,缓刑的运用不仅可以给犯罪分子一个机会改过自新,也有助于减轻社会的刑罚执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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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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