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果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第二,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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