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杀猪盘”式诈骗与“骗色”行为——刁某被控诈骗罪获撤案处理案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刁某虚构身份、职业、年龄等信息,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以此骗取被害人虞某某、毛某某、秦某某、周某的信任,诱骗各被害人与其发展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刁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对其批准逮捕,且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刁某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最终对刁某做出撤案处理。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一、刁某客观上虽有虚构或捏造身份、职业、年龄生日等事实以及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需要特别指出,刁某在客观上的一系列虚构或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本人及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只是刁某所实施的一系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聊天吸引异性关注,并趁机接近、建立与涉事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并在获得对方好感及取得信任后,以达到与涉事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但本案中并不存在刁某借机骗取涉事受害人财物的非法目的。

(一)刁某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代表其意图骗取对方财物,其主要目的系借机认识涉事受害人,并骗取信任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即“骗色”,其主观上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即不存在“骗财”。

(二)在本案中,刁某确实虚构了自己的身份、职业、生日年龄等个人信息,并隐瞒了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其主要目的系与涉事受害人之间建立认识,并假借以谈恋爱的方式与对方交往,然后在取得信任后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刁某在与各受害人交往过程中,与部分受害人之间还存在经济往来,或正常借款,或互赠礼物,或互发红包等,虽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刁某主观上意图骗取对方财物,也不能因其有虚构或捏造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系为了骗取对方财物,更不能把正常的借款、互赠礼物当做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三)刁某与各涉事受害人之间,既有正常的借贷关系,亦有维系交往关系的互赠礼物,从借款用途、钱款去向、互赠礼物价值相近等细节来看,并无非法、不合理之处,刁某主观上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意图。

其一,刁某与虞某某之间的钱款往来,属正常借款。根据刁某所述,其曾在G20之前向虞某某借款1万元,称用于凑足购买酒店式公寓所需的首付款,虞某某系微信转账至自己。辩护人通过刁某与虞某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发现,在2016年5月15日晚、5月16日凌晨,虞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1万元至刁某,而就在2016年5月16日下午,刁某确实与A公司签署了《甲项目置业计划书》,在不久后的6月4日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见,刁某所述为购买酒店式公寓凑首付款的说法属实,且实际借款用途真实一致,不存在虚假。在今年9月24日,刁某通过无卡转账的方式,已将该1万元的借款归还对方。

其二,刁某与毛某某之间的款物往来,亦属正常借款及互赠礼物。根据刁某向辩护人所述,毛某某曾于今年8月份送其一部三星S8手机,价值约5800元;在今年9月20日左右向毛某某借款2200元(实际为3200元,应系刁某记忆错误)急用,并称自己会在9月25日发工资后归还,根据刁某与毛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刁某确实在9月25日向毛某某转账还款,并多给其300元钱以作他用;毛某某在9月25日晚上22时34分19秒向刁某微信转账520元,刁某随即在22时39分16秒返还,并称不是钱的问题;此外,刁某还在9月29日通过京东商城购买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送与毛某某(系毛某某向刁某索要的礼物),电脑价值6458元。由上看出,刁某与毛某某之间,所借钱款于自己领到工资后便按时归还,还多给了对方300元,赠与对方礼物的价值也是超出自己所收到的礼物。刁某主观上若要骗取对方的财物,完全可以不归还借款,也不需回赠礼物。显然,刁某的做法不符合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

其三,刁某与秦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亦属正常,不存在骗取。根据刁某向辩护人所述,秦某某曾送其一个游戏机PS4,价值约3088元。后刁某于9月24日,通过无卡转账的方式,将3100元转至对方的银行账户。如前所述,刁某的生日日期系捏造,其收下对方的生日礼物,是防止自己的谎言被对方揭破,并非为了骗取对方所送的礼物。在刁某的欺骗行为被人发帖曝光后,刁某为了弥补,主动将其所获礼物的价款转账给对方,而非卷款卷物失联。

其四,刁某与周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根据刁某向辩护人所述,周某曾在今年8月份微信转账888元至刁某。后刁某分两次给周某微信转账666元、222元,此时刁某与周某之间仍保持联系。周某已知道刁某欺骗其感情,但仍与刁某保持联系,可见周某自身也不认为刁某是为了骗取其财物。

综上所述,刁某在与各受害人交往过程中的经济往来,借款有正当的用途,且钱款去向与借款用途真实一致,互赠礼物价值相近,甚至刁某回赠的礼物价值更高等,从上述细节来看,并无不合理之处。不能因刁某欺骗的受害人数众多,就推定其主观上系为了骗取财物,且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刁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二、结合本案的案件情况,刁某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1条,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其前提要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情形,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据前所述,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刁某主观上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刁某并不构成诈骗罪,无法对其予以逮捕,故辩护人要求对刁某尽快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此外,刁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且有正当工作,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陈述案涉事实,本案证据也已基本收集固定,不存在干扰证人作证等有碍案件侦查的社会危险性或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刁某客观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欺骗了受害女主的感情,并借交往之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有违社会道德准则,可对其进行道德谴责。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其主观上并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不能因其行为有失道德,而对其苛以刑责。基于此,辩护人建议贵院对刁某不予批捕。

【心得体会】

“杀猪盘”式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什么是“杀猪盘”?简单来说,就是一种骗子,他们利用各种伪装的身份,假装跟你交朋友,换取你的信任和情感,然后伺机把你“宰掉”,让你钱情两空。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也有单纯的“感情骗子”,他们不为骗人钱财,就是单纯玩弄他人的感情,正如本案的刁某。而本案的办理成功,也就如何区分“杀猪盘”与感情欺骗、“骗色”,如何区分正常的钱款流转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具体个案提供了一种范式指导。

“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准确理解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办理诈骗类犯罪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是指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且违背了权利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不支付对价,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恶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既包括行为人本人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是: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其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要求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排除占有人占有,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意思,即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利用意思是指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本案中,刁某确实虚构了自己的身份、职业、生日年龄等个人信息,并隐瞒了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但其对被害人的财产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仅仅想“骗色”,刁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经由此案,在网络恋爱或网络交友过程中,大家该如何防止“杀猪盘”式诈骗?律师建议,需要时刻警惕陌生人的过度示好以及难辨真假的人设包装;对于不熟悉对方所作的虚假承诺要理性应对;对于对方无端展开的情感攻势,要保持理智;特别是对于涉及金钱款物的任何事项,比如借款、投资等,不可轻易答应,多一点谨慎心理,才能有效防止自己成为“杀猪盘”式诈骗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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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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