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拘留后18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导读

xx公司因开发APP产品获取客户通讯录信息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某作为产品经理对APP产品开发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但是本案系单位犯罪,成某不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者或控制者,并无非法获利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日,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成某及其家属及时委托允道刑辩团队的叶斌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担任其辩护律师。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至2019年10月18日,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成某履行职务并无非法获利行为;2、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律师意见】

成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允道刑辩团队,并委托叶斌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案件。律师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入手辩护,强调成某不是犯罪行为的决定者或控制者,犯罪情节较轻;成某负责APP产品研发是为满足客户要求,属于职务行为,并非恶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主观恶性较小。

一、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成某接受公司指令为客户开发APP产品,设置了在用户注册时要求客户授权访问通讯录的程序,其后APP会自动获取客户的通讯录信息,后保存至服务器。成某虽然是公司产品经理,对APP产品开发起重要的组织作用,但是,业务模式的设计或者具体业务的开展是由公司决定,成某实际上不是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者或控制者。成某实施的是单位意志,最终受益的也是单位,本案应属单位犯罪。

二、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并无非法获利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成某接受公司指令为客户开发APP产品,完成开发工作后,并不参与后续对通讯录信息的获取和APP产品的放款收款等流程。成某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帮助,系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观恶性较小。此外,成某入职后一直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期间并无任何业务提成,更谈不上分红,不存在“非法”获利,或是获取高额报酬的“反常”情况。

三、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也如实交代其个人在侵犯公民所起的作用,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已基本抓获归案,所涉工作等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成某并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故,对成某变更取保候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律师在成某拘留后的第18天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成某终于恢复了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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