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2年12月,韩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出借了一张自己的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流水一百二十余万,获利一千元。辩护人认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有自首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经人介绍,韩某某出借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在韩某某出借银行卡期间,共计有一百二十余万涉诈资金流入银行卡,韩某某个人获利一千元。韩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进行辩护,律师阅卷后递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律师多次沟通,检察院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
韩某某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
【辩护意见】
- 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韩某某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民警持传唤证前往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居住地,通过韩某某女儿与其取得联系,后韩某某回到小区与民警见面,民警持传唤证将其传唤至公安局办案区配合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韩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 韩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保证不会再犯,可以从宽处罚
韩某某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出借银行卡是出于一时糊涂以及从众心理,其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经此事深刻自省,保证今后不会再犯,恳请检察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 辩护人根据韩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检索,发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新检刑不诉〔2022〕42号不起诉决定书
在该份不起诉决定书中,犯罪嫌疑人缺钱想要贷款,便添加了贴在公共卫生间内贷款广告上的二维码,按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两卡双边流水约500万元。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韩某某终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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