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员工,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从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并提出了刑期和罚金的量刑标准。同时,已经返还的诈骗数额在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可以予以扣除。本文将详细解析网络诈骗员工的刑罚标准及返还金额扣除规定。
一、网络诈骗员工要判多少年?
1、利用网络诈骗的员工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诈骗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罪不成立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诈骗案件被发现之前,已经返还的诈骗数额可以扣除吗?
1、诈骗案件被发现之前,已经返还的诈骗数额可以扣除。
(1))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2)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2、准确区分犯罪成本和“案发前归还”
案发前归还”是指,行为人在诈骗类犯罪既遂之后、犯罪事实被侦查机关发现之前,主动或被迫返还给被害人的物质利益,其与犯罪成本尤其是反对给付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发前归还”与犯罪成本所处的时间节点不同。归还属于事后返还,发生于诈骗类犯罪既遂之后。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先实施诈骗的实行行为,待实行行为终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之后才有归还财产的可能。
如果行为人向被害人转移物质利益时,诈骗的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被害人尚未处分财产,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对财产的控制权,且行为人意欲转移的物质利益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前提,则行为人这种先期给付物质利益的行为就不属于“案发前归还”,而是支付犯罪成本。
(2)行为人在归还财产和支付犯罪成本时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案发前归还”属于行为人在诈骗类犯罪既遂后对被害人所做的事后弥补,其归还的目的主要在于修复被侵害的法律关系。而在支付犯罪成本时,行为人的目的不是弥补被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而是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加快犯罪进程,尽快实现犯罪既遂,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3)“案发前归还”和犯罪成本所针对的行为对象不同。“案发前归还”和犯罪成本都涉及物质利益的给付和接受,两者的给付主体一致,都是诈骗类犯罪的行为人,但接受主体却有不同。反对给付与“案发前归还”的接受主体是被害人,直接成本的接受主体是独立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外的第三方。
三、诈骗案的流水如何算?
1、诈骗案的流水以实际诈骗数额、或者已经准备诈骗的数额计算。
立案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查银行流水。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迳自到储蓄所查阅帐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
2、财物被骗,受害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1)其中,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与其它证据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诈骗罪是属于财产类型的犯罪案件,诈骗金额与最终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直接相关。法院在判处诈骗犯承担刑事处罚之前,需要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判断诈骗案件的流水具体是多少。在确定案件流水的时候,一般需要冻结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的银行卡。
结语:在处理网络诈骗员工的刑罚问题时,应遵循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量刑。同时,在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已经返还的金额应予以扣除。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网络诈骗员工及相关人员,法律将严惩其犯罪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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