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等。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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