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窝藏、包庇刑事案件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认定问题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介绍《解释》的具体内容。

最高法院发布《窝藏、包庇刑事案件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解释》共9条,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作了细化规定。《解释》明确,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解释》同时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信工具;提供金钱等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在明确包庇罪入罪标准时,《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将包庇行为的具体手段细化为3种: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实践中常见的“顶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并综合考虑被窝藏、包庇的人的犯罪性质、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及窝藏、包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解释》明确了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5种情形,即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解释》还对窝藏、包庇罪中“明知”以及罪数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结语:《解释》的发布对于窝藏、包庇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和司法认定问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解释》的规定,确保窝藏、包庇行为得到妥善处置,为社会安宁和人民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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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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