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详细介绍了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免于起诉的条件,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期限等,并解释了免于起诉的程序和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检察院的起诉决定过程。
一、检察院是不是可以免于起诉
包庇罪自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轻伤二级检察院是不是可以不起诉
如果达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类型。法定不起诉。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对于经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酌情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不起诉的是不是可以撤案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但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对检察院不予起诉不服的,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的人民检察院。
结语: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免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将解除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或复核申请。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满意的,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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