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猥亵罪审理是否公开(猥亵罪庭审旁听及判断方法)

【导语】本文探讨了我国猥亵罪案件是否公开开庭、旁听席位的发放规则,以及判断强制猥亵罪与非罪的方法。同时还分析了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了解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

我国猥亵罪审理是否公开(猥亵罪庭审旁听及判断方法)

一、我国猥亵罪是否公开开庭?

1、我国猥亵罪是不公开开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二、判断强制猥亵罪与非罪的方法是什么?

可以从的角度判断强制猥亵罪与非罪,猥亵行为同时满足强制猥亵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的,可以被认定为犯了强制猥亵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1)首先,行为人猥亵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2)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3)所谓猥亵,是以刺激或满足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欲望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

1、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2、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

(1)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刑法》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猥亵罪案件可以根据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当庭宣布理由。公民可以旁听庭审活动,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发放旁听证。判断强制猥亵罪与非罪可以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角度入手。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有明显区别,只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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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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