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及轻伤案件不起诉条件

导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查清、确实充分的证据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轻伤案件不起诉的条件包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期限;经特赦令免除的。本文将分别详细介绍这些条件的具体要求。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及轻伤案件不起诉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条件是哪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轻伤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是怎样的

轻伤检察院不起诉条件: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检察院起诉是否会给当事人

检察院起诉不会给当事人起诉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会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因此,不包括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结语:人民检察院起诉并不会给当事人起诉书,而是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审判人员会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沟通,解决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开庭日期确定后,法院会将通知书及传票送达给相关人员,并提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这些活动都将被记录在案,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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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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