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银行卡为例,提供银行卡给对方,绝大部分人是知道对方要用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的,明知对方利用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这里的明知只要预见或者说知道对方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即可,在这样的情形下,即具备通常所说的诈骗罪共犯的故意。后续只要查明对方确实用银行卡实施了诈骗犯罪,供卡者和诈骗正犯之间怎么联系,有没有联系都不影响诈骗罪共犯的认定。如果根本查不清楚对方使用银行卡实施了什么行为,则无法认定共犯,也无法认定帮信罪,因为认定帮信罪,也至少要查明对方利用电信网络实施了犯罪。还有一种情形,如果以为对方是要开设网络赌场,结果把卡给对方之后,对方实施了电信诈骗,此种情形只能定帮信罪。
对于掐卡行为,如果单纯的掐卡即挂失旧卡补办新卡,没有取出和转移卡里的资金,该掐卡行为本身不能定罪,因为这是做了一件好事情,让电信诈骗犯不能取款、转账,方便公安机关或银行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如果是取款了,在机器上取的定盗窃,在柜台上取的就定诈骗。此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盗窃罪不是对立的关系,行为人为电信诈骗犯取款,自己只得其中的一部分,取款人也构成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行为对象是从银行取出的现金;同时对诈骗犯取得的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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