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些什么规定?

(一)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或者由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二)拘留或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的家属,有碍侦察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三)拘留或者逮捕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四)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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