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一,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二,决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撤销案件。检察院撤销案件需要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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