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将详细解析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探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要求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必须是清楚、真实的。
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网上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了解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希望能为读者对该类犯罪行为的认知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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