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和撤销条件

【导语】本文将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解析,包括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并探讨了撤销案件的条件。了解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和撤销条件

1.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其中监视居住还包括普通监视居住和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自《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强制措施,就是:留置。

在这些强制措施中,逮捕、刑事拘留、留置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是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不能折抵刑期的。这两种情况下,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只要保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要有妨害诉讼的行为、未经许可不离开居住的市、县就可以了。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满足相关条件发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在现实中主要考虑的是:嫌疑人是否有人身危险性,是否能够更好地保障诉讼的进行,以及能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实刑。

如果在刑事拘留以后,发现嫌疑人存在如下情形之一,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撤销案件必须满足相关的规定,而证据不足并不是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当然,除非证据不足,能够认定: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都是不能撤销案件的。

3.从实务中看,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如果认为证据比较充分的话,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自己都觉得证据不够充分的话,那么就有可能直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而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话,也是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明确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4.对于取保候审的,也不是什么事情都没有了。

公安机关还会继续进行侦查,经过侦查后,如果认为可以构成犯罪,那么会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如果认为不会构成犯罪,便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当然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都是第1种情形,而非第2种。

【结语】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会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如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然而,这些措施并非都可以折抵刑期。当然,即使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也不能放松警惕,因为公安机关仍会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只有在认定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撤销案件。了解这些规定和程序,对于我们了解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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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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