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处理的六种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导语:了解刑事案件处理的六种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掌握这些信息能够更好地理解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和原则。

刑事案件处理的六种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注意,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的不同,二者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干了坏事,只是程度不同。情节显著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存在但够不上起刑点;犯罪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存在且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我国只有特赦,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但是特赦命令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有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仅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伤害);侵占案。其中只有侵占案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其他三种若情节严重,则为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

自诉案件有三类: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详情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被害人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此时,追究刑事责任就没有意义了。

6,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比如:《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在立案阶段,应当不予立案。

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判阶段,符合第1项规定的,应判决宣告无罪,符合2-6项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结语:了解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在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赦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通过了解这些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案件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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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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