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网络犯罪中,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情形比较常见。但如何将重罪改为轻罪成为辩护的关键。本文通过探讨两个方面的策略,即审查“通谋”证据和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网络犯罪帮助者寻求合适的辩护路径。
有关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架设GOIP设备配合境外人员拨打诈骗电话,或者根据上游诈骗犯罪分子的安排在某聊天群内发送语音包,又或者将犯罪分子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为微信好友,然后拉进犯罪分子建立的微信群导致被害人受骗,等等。实践中,这种情形大部分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2022)浙0305刑初89号: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技术支持,帮助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20)湘03刑终369号:被告人高某1、高某2、高某3于2019年9月29日到10月1日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帮助,致使他人诈骗受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2021)川01刑终857号:被告人淦某、余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架设“GOIP”设备并插入电话卡,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通道,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如何将重罪(诈骗罪)更改为轻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一,从“明知”入手,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之间存在通谋时,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需要仔细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有关“通谋”的证据。比如:在主犯不到案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搜集有关“通谋”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对其提供的证据要仔细审查,看其能否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第二,从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入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要求是:根据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大小科处刑罚即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对于仅参与部分犯罪情节,且仅获得少量利益的网络犯罪帮助者如果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被骗金额动辄数十万元以上,即使考虑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可能会造成刑罚的不当偏重。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明确提出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处理规则,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设定了单独的法定刑,从而与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相区别。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评价设立非法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从而将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正犯化。
从法定刑设置上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显然都属于轻罪范畴,意味着不论行为人所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也仅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对于仅参与部分犯罪环节,且仅获得少量利益的电信网络犯罪帮助者而言是合适的。
把重罪引向轻罪的辩护被称为定性辩护,是指辩护人否定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认定的罪名。罪名更改成功,被告人的刑期将大幅缩短。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为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提供了新的处理规则,将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界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仅参与部分犯罪情节且利益较少的帮助者,该法规的设立为他们争取了更轻的刑罚。因此,在网络犯罪辩护中,将重罪转为轻罪成为一种可行的策略,有望减轻被告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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