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吸食毒品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变化,并解析相关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无论法律如何变化,吸食毒品一直都是受到严厉打击的行为,我们应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首先说答案:依据是不对的,因为这个法律已经失效了,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替代了。
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我国先后颁布了两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个是1957年10月22日第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第2个是1986年9月5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
之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律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就失效了。此后,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
然而,无论哪项法律都对吸食毒品这种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都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比如,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需要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而最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需要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无论法律如何变化,吸食毒品这种行为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秩序、危害个人身体的行为,都是受到严厉打击的。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吸食毒品并不构成犯罪。然而,相关的其他涉毒行为极易构成犯罪,常见的罪名有三:
如果个人持有的毒品量比较大,比如说持有甲基苯丙胺超过10克,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果将个人的毒品出售给他人吸食,无论数量多少,哪怕0.01克、哪怕卖了1元钱,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如果允许他人在自己居住的场所吸收毒品,只要单次超过3人,或者容留1人超过2次,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总之,我国的法律对于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进行严厉打击的,这也再次提醒我们: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结语:我国的法律对于吸食毒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将吸食毒品定性为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我们还要注意相关涉毒行为的犯罪构成条件,如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等。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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