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详细解析了监视居住与刑期折抵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故意伤害罪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通过了解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限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困扰。
有些人可能会说,监视居住虽然没有羁押在看守所,但是毕竟是被限制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了,不能完全随意的走动。怎么还能折抵不了刑期呢,哪怕是两天折抵一天也行呀。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刑期折抵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受宪法所保护的,非经法定事由、非由法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决定,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不得被限制,否则就会涉嫌非法拘禁罪。
涉及折抵刑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和逮捕。
涉及到被折抵的情况,则主要有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种。如果被判处的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那么之前羁押的任何时间都是不能够折抵刑期的。另外如果被判处的是缓刑,之前羁押的时间也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
1.治安拘留折抵刑期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治安拘留不涉及折抵刑期的问题,毕竟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而涉及到刑期的都是刑事处罚,二者的适用对象是不同的。
但是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之前认为构成行政违法,在行政拘留期间确认构成犯罪的。
其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故意伤害罪了。比如张三将李四打伤,但是李四的伤情尚未经过鉴定,并不能确定是否构成轻伤,而张三的社会危害性又比较大,那么首先就是对张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拘留。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然后在这个拘留的10天或者15天之内,对李四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鉴然后在这个拘留的10天或者15天之内,对李四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构成轻伤,那么张三的行为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自然就可以无缝衔接,转为刑事拘留了。
这种情况下,之前被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可以折抵最后判处的刑期的。折抵的天数同刑事拘留一样,接下来我们会进行说明。
2.留置、刑事拘留和逮捕折抵刑期的情形
这几种情况的折抵方式式分别规定在《监察法》第44条和刑法第41、44、47条之中。
根据上述规定:
如果以后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之前留置、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的天数,一天可以折抵刑期一天。
如果之后被判处的是管制,那么之前的天数是一天折抵管制两天。
《监察法》第44条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监视居住的区别,以及折抵情形
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其实对于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人身自由也是完全被限制的,基本上不会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同监视居住是不同的,监视居住只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出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按时到案,基本上是可以相对自由的活动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折抵管制是一天折抵一天,但是折抵有期徒刑和拘役只能是两天折抵一天,相对来说是不合适的。
【结语】了解监视居住与刑期折抵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在特殊情况下,如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中,之前的行政拘留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希望本文对读者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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