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种类及其重要性,只有证据确凿才能认定罪名

【导语】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种类多种多样,不仅仅限于口供和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只有当证据确凿时才能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本文探讨了证据种类与定罪的关系,以及为何只有口供不足以认定罪名。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种类及其重要性,只有证据确凿才能认定罪名

先说答案:只要证据确凿,完全可以认定为有罪的。

毕竟嘴硬的人有的是,但是逃脱法律惩罚的人还是很少的,不是有一句话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吗?

1.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种,并不是只有口供一种,也并不是只有录像一种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一共有8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中,是否承认自己有罪属于第5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现场的录像则属于第8种“视听资料”。

2.其实,关于录像监控这个方面,也就是近些年随着科技的进步,随着“雪亮工程”的推广,各大城市之间遍布的摄像头才会越来越多的。

在之前二三十年、甚至三四十年前,哪有这么多摄像头,甚至很多地方连摄像头都没有,更不用提现场录像了。

那按照题主的说法的话,那个时候,只要自己死不承认,就不能定罪了吗?

当然不是,因为还会有很多其他佐证的。而且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只要其他相关证据联合起来,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真实发生了,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也就可以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比如入室盗窃,基本上只要有了被害人的陈述,现场零落的现状、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足迹,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了。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犯罪嫌疑人死不承认,即便没有任何录像,也是可以定罪的。除非有其他相反的证据。

3.其实,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还有另外一个规定,那就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之所以出现这个规定,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防止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毕竟,在现实中,还是有一些人愿意去扛下这个的。

当然,他的原因可能很多种,有的是杀了一个人,反正也是死刑了,也不怕再扛上另外的一些罪名了。还有一些是为了出名,为了让别觉得自己很牛逼,而出来“自愿”认罪的。

但是,即便他认罪了,如果没有任何其他佐证的话,也是不能定罪的。

【结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种类,只有证据确凿才能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无论是口供还是录像,都只是其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必须与其他佐证相结合,才能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判决案件时,法官和陪审团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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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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