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探讨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法律规定,指出强奸罪只保护妇女的性权利,而男性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同时,特殊情况下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或间接正犯。男性的性权利同样需要得到保护。
1.一般情况下,女性只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而非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道理很简单,就是源于刑法的规定。
强奸罪规定的刑法第236条之中,其中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显然,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强奸罪所保护的也只是“妇女”的性权利。
换言之,只有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才会构成强奸罪。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
2.男性的性权利也需要得到保护
然而,这并不代表后者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了,因为刑法中还规定了另外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
在2014年之前,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也是“妇女”。但是,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2014年修正后的刑法第237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明确了强制威胁的对象是“他人”,而非“妇女”。也就意味着,男性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
与此同时,如果由于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造成了男性身体损害(比如性功能丧失),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话,女性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3.极特殊情况下,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这主要包含两种情形:
(1)第1种是女性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比如,a女士明确知道某男士想要强奸b女士,并且帮忙将b女士骗到某个场所,在这个过程中还帮忙望风。这时候a女士完全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再如,A女士想要报复b女士,想让b女士遭受被强奸的后果,于是,花钱买通了某男士,让男士强行与b女士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a女士完全就可以成为强奸罪,而且是作为主犯来认定的。
(2)第2种是女性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这个情况比较特殊。所谓的间接正犯就是将某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当做一种犯罪工具来运用的。
还是以上述第2个例子为例,a女士想要强奸b女士,但是受性别所限,自己无法独立完成。
于是,找寻了某个男士帮助她完成了这个事项,但是该男士未满14周岁、或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追究该男士的刑事责任了,但是完全可以追究a女士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法律对于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保护了妇女和男性的性权利。虽然一般情况下女性只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男性的性权利同样重要,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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