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欠条是否构成诈骗(法律实务解析及判定标准)

导语:打欠条是否构成诈骗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出发,详细解析了构成诈骗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帮助读者了解诈骗行为的本质。

打欠条是否构成诈骗(法律实务解析及判定标准)

提出这个问题,可真的让人觉得好笑:打欠条就不能认为是诈骗了吗?那道歉了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了,不能认为是杀人了吗?

在很多情况下,打欠条就是为了掩盖自己诈骗行为的一个方式,就是为了让被害人或者其他人陷入一个错误认识,意图由此来逃避法律的处罚。然而,只是打个欠条,并不能否认诈骗的存在。

是不是构成诈骗并不是看有没有打欠条,而是要通过主客观方面看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

来说说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诈骗。

1.诈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构成诈骗罪,就需要受到国家刑法的规制,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表面上“自愿”处置自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为,在民事行为中,也存在欺诈的可能。

比如,我从李四处借钱,名义上说要做油条生意,但是实际上却是用于开澡堂、经营浴池。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改变了借款用途,虽然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是由于真实用途还是用在生产、经营上,所以,即便亏本了,钱还不上,也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诈骗。

2.那么,该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呢?

毕竟,这是一种主观的性心态,如果行为人自己不认可的话,证明起来是比较有难度的。但是,任何行为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主观的目的可以通过客观的行为来认定。

比较常见的,能够认定为构成诈骗的行为,主要有三种:

第1种是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虚构事实去借款。

比如,自己已经欠了大量的外债,通过正常的方式根本无法偿还,所以虚构一个做生意、做买卖的理由,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之后用于偿还之前的欠债,完全是出于拆东墙补西墙、解决眼前困境的目的,而完全没有还款的意思。

第2种是款项到手以后,没有用于任何的生产生活经营,而是用于挥霍,比如用于购买毒品、用于赌博、或者是用于不切实际的、不合理的高消费,比如经常出入高档KTV、饭店等场所。

第3种是通过逃避、隐匿的方式来意图逃脱责任。

比如在借款之后就玩消失,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上门找找不到,甚至直接跑到外地去,或者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一天天地往后推,找寻各种理由来逃避偿还。

当然,如果本人有能力还款,即便采取了上述的途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钱还上了,那是不能认定为诈骗的。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在刑事立案前就还款了,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之,是否构成诈骗,并不是看是否出具了欠条,而是要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语:打欠条并不能否认诈骗的存在,构成诈骗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只有满足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条件,才能构成诈骗罪。通过本文的解析,希望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打欠条与诈骗之间的关系,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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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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