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一种侵犯他人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本文详细介绍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对不同情况下的认定方法进行了解析,以期对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参考。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1.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一般违反民法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宜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就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但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应当特别慎重。
由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立法的基本精神,深人调查研究,对暴力干涉作全面的理解,不能只从形式上看有了暴力行为就认定是犯罪,而应当把暴力手段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况结合起来考虑。
【结语】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暴力行为的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并结合其他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避免仅凭形式上的暴力行为就认定犯罪。同时,对于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应特别慎重对待。通过正确的认定方法,可以有效维护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利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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