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效力及与表见代表的区别

【导语】本文将详细解释表见代理的效力,包括其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并对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进行区分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概念。

表见代理的效力及与表见代表的区别

一、表见代理的效力是什么

1、表见代理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以外,表见代理有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1、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2、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结语】通过对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详细解释,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它们之间的区别和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要素。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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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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