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辨认笔录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定

【导语】辨认笔录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辨认笔录的签名要求以及其他证据类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刑事案件的辨认流程。

刑事案件辨认笔录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定

一、辨认笔录应当由辨认人签名吗?

辨认笔录应当由辨认人签名,此外还应该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除了辨认笔录刑事案件还有哪些证据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只有辨认笔录可以定罪吗?

只有辨认笔录不可以定罪,定罪证据需要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刑事案件辨认流程是怎样的?

(1)办案机关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结语】辨认笔录只是刑事案件定罪的一种证据类型,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证据类型。因此,定罪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辨认流程,制作相应的辨认笔录并进行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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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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