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责任及追偿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导语:本文主要解析了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法律效力,以及被代理人的责任和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表见代理责任及追偿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表见代理人承担责任吗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尽管代理人没有真正的代理权,但被代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因此,在进行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应谨慎选择代理人,并确保代理人具备合法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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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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