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详细解析了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和危害性,以及判断是否构成爆炸罪的方法。无论是爆炸罪的既遂还是未遂,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还介绍了爆炸行为的方式方法和实施地点,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一、爆炸罪是危险犯么爆炸罪是危险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
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
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
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爆炸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
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
这种情况属于末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
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
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
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
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实践中,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结语:爆炸罪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于实施爆炸行为的个人,应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同时,我们也呼吁公众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共同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免责声明: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链接:https://yundaoxs.com/xsxg/3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