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确保案件公正的重要环节。本文介绍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需要查明的内容,包括事实、其他责任、是否追责等,并解释了法定期限的规定。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查明哪些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一、事实清楚。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追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附带。
五、侦查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哪些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是哪些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则这个期限为十日,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结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必须查明案件相关内容,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存在不同的法定期限。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保证案件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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