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主要解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关于补充侦查、盗窃罪界限及刑罚问题的相关内容。通过对补充侦查流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刑罚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款,正确认定案件性质,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子到了检察院如何补充
案子到了检察院证据不足需要补充的,检察机关是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2、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3、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规定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批捕了就一定会判刑吗?
1、批捕了不一定会判刑
(1)实施措施的仅仅是公安机关,虽然有可能是由法院决定采取逮捕措施,但案件尚未经过审判,此时尚不能判定行为人是否真的构成犯罪,既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也不确定是否会做出判刑处罚。
(2)是不是被判刑是有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谁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手段,但是在我国被逮捕后就失去了人生自由,被关押了起来,如果将来人有释放了,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于是办理了错案,要追究责任的,所以被逮捕后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被判刑的。建议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逮捕以后难度相对加大,但并非不可能。
即使公安阶段没有成功,到检察院起诉科时仍然可以积极争取取保候审。如果表现良好、后果不严重的话,即使未能取保候审,也可以在法院阶段努力争取。当然,在依法的范围内,法律上的操作方法,还是讲究一定技巧的。
【结语】在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盗窃罪界限及刑罚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正确理解和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合理判断案件性质,将有助于准确处理案件。同时,被逮捕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判刑,法院对是否构成犯罪及刑罚的判定权在于法院。因此,被逮捕后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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