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了解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的限制条件和作用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本文详细解析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情况下律师会见的限制条件,同时介绍了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和相关权利。
一、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会见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2、律师限制会见是大家经常在生活中感到陌生的话题,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控和相关条例的变化,及时的了解关于律师限制会见的情形有助于大家理清自己的实际利益,并且对利益进行维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做什么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控告;申请;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辩护律师经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三、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结案
根据所处的法律阶段不同,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结案方式和处置程序:
一、公安机关后,经过初步调查取证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终结法律程序。
二、嫌疑人被拘留的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将不会嫌疑人,嫌疑人将不会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年的届满后,解除,嫌疑人将不会被审判,更不会被判刑。
三、移送起诉到法院的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可以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对于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根据不同的法律阶段,有不同的结案方式和处置程序,包括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检察院不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以保证案件审查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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